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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A.公費安養

  1. 設籍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歲以上,政府列冊低收入戶,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2. 能自理生活者。 
  3. 未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4. 未患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者。

B.自費安養

  1. 急性醫療出院後仍需照護者。 
  2. 慢性疾病或生活起居需由他人協助者。 
  3. 身心障礙精神症狀已穩定,家人無暇看顧者。 
  4. 定期需復健、洗腎、化療、中醫針灸,非傳染性疾病者。 
  5. 傷口需照護者。 
  6. 中風癱瘓,脊椎損傷行動不便,癌症病患需長期照顧者。 
  7. 全身或局部癱瘓,植物人或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者。 
  8. 因心智及身體功能漸喪失,失去自我照顧能力之長者。 
  9. 一般體弱,孤單乏人照顧,需扶助之長者。 
  10. 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管路、胃造廔、膀胱造廔、腸造廔等需照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