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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社團法人臺東縣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東縣中小企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以針對中小型企業在經濟社會中所具有之深厚潛力,研究策劃,調 整合作,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設於臺東縣政府所在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第四條:本會以臺東縣組織區域。並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設立及完成法院公証程序,其名稱為社團法人臺東縣中小企業協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列左:

一、扮演政府與中小企業之橋樑,以建立中小企業溝通管道。

二、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企業外資源轉化內部資源化之有關活動。

三、連繫與調查中小型工、商、礦、運輸及服務等問題及解決方案,促進中小企業升級。

四、推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相關活動。

五、推動中小企業合作及跨業交流活動。

六、研究規劃中小企業之中長期發展。

七、協助及輔導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資訊科技、法規條例之合理改善。

八、推動激勵獎助活動,編輯出版書報刊物,以建立中小企業發展模式。

九、協助參加各種專業性之國際展覽與會議,以及經辦必要之國際性及兩岸社會、文化、經濟交流及商務活動,以擴展中小企業之商機及貿易機會。

十、協助參加公益團體所舉辦各項有關社會、文化、弱勢族群、老人及兒童等之公益活動,以推動中小企業精神對國家、社會之關懷。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以下各類: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經營中小企業或具有興趣及研究之個人,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公司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其經營本質屬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規定標準之公民營公司行號,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均得為本會公司會員。

三、團體會員:

  1、本會所屬各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2、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相關團體,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顧問會員:

  凡個人或團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贊助經費新台幣五仟元以上者,得為本會顧問會員。

  前項公司會員應選派會員代表二人,每一團體至少選派一人,最高十人,以行使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後,並提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會宗旨者。

  二、喪失信譽者。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滿一年以上者。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顧問會員無上述各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服務事業上之優惠利益。

  四、其他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二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監事之職權如左: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它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一條:本會得設置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延聘之,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理事長卸任後為本會榮譽理事長。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二條:本會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只能受一人之委託。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聯席會議決議應分別表決,其效力與理事會及監事會議之決議同。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個人會員五百元。

公司會員一千元。

團體會員二千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三千元。

公司會員四千元。

團體會員依其代表人數核算:每一代表會費二千伍佰元,由各團體會員每年彙繳乙次。

三、顧問:贊助壹萬元以上自由認定。

四、活動收入。

五、補助費。

六、基金之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廿八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九條:本會之所得,除依章程對中小企業舉辦服務之必須支付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如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條: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卅一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卅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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